
為協助雇主及企業夥伴落實合規管理,禾鈞國際特別整理以下常見違法樣態、罰鍰基準與實務案例,提醒您切勿因一時便利而誤觸法網。
| 違規項目樣態 | 罰鍰額度 (新臺幣) | 主要法規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提供不實資料或檢體 | 30 萬 ~ 150 萬元 | 就業服務法 §5 條第 2 項第 5 款 |
| 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 | 15 萬 ~ 75 萬元 | 就業服務法 §44 條 |
| 聘僱未經許可或他人申請之外籍移工 | 15 萬 ~ 75 萬元 | 就業服務法 §57 條第 1 款 |
|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籍移工供他人工作 | 15 萬 ~ 75 萬元 | 就業服務法 §57 條第 2 款 |
| 未提供母語薪資明細 | 6 萬 ~ 30 萬元 | 雇主細則 §43 條第 1 項 |
| 非法扣留/侵占護照、居留證或財物 | 6 萬 ~ 30 萬元 | 就業服務法 §57 條第 8 款 |
| 未按時安排體檢或函報結果 | 6 萬 ~ 30 萬元 | 就業服務法 §57 條第 5 款 |
| 欠繳就業安定費 | 6 萬 ~ 30 萬元 (另加滯納金) |
就業服務法 §55 條第 1 項 |
| 私立仲介超收標準以外費用 | 超收金額之 10 至 20 倍 | 就業服務法 §40 條第 5 項 |
| 指派外籍移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| 3 萬 ~ 15 萬元 | 就業服務法 §57 條第 3 款 |
| 未經許可變更外籍移工工作地點 | 3 萬 ~ 15 萬元 | 就業服務法 §57 條第 4 款 |
| 外籍移工失聯未依限通報主管機關 | 3 萬 ~ 15 萬元 | 就業服務法 §56 條 |
實務案例 A(扣留存摺): 雇主因擔心外籍看護工逃跑,自行扣留其銀行存摺以限制提領薪資,此舉已構成非法扣留財物。
實務案例 B(保管證件): 雇主以「日後需辦理續聘手續」為由保管勞工護照,後經勞工索還仍拒絕歸還,即屬違法。
實務案例: 雇主每月雖發放薪資,按規定明細表僅有中文,未附勞工母國文字,導致勞工無法核對實領工資與扣款項目,依法開罰。
實務案例: 合法聘僱之家庭看護工應以照料受監護人為主。若雇主額外要求其每日至自家經營的餐廳幫忙洗碗、顧店,即超出許可範圍。
實務案例: 因被照顧者入住安養中心,雇主未經主管機關核准,擅自指派看護工隨同至安養中心全天候執行照顧工作,已違反變更工作場所之規定。
實務案例: A資格不符無法申請外籍移工,遂利用符合資格的好友B名義申請看護工,入國後卻直接送往A家中從事幫傭與帶小孩工作。
實務案例: 工廠負責人見失聯(逃跑)外籍移工在附近徘徊,因廠內缺乏人手,便提供宿舍容留該外籍移工居住,並順便讓其在生產線幫忙搬運貨物。
| 項目 | 法規與要求 | 處罰標準 |
|---|---|---|
| 外籍移工失聯通報 | 連續 3 日失去聯繫者,應於 3 日內書面通知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(§56)。 | 3 萬 ~ 15 萬元罰鍰 |
| 健康檢查函報 | 應按時安排外國人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並依限函報結果(§57-5)。 | 6 萬 ~ 30 萬元罰鍰 |
| 提供不實資料 | 辦理申請、招募、引進或管理時,不得提供虛偽資料或不實檢體(§5-2-5)。 | 30 萬 ~ 150 萬元罰鍰 |
| 就業安定費欠繳 | 逾期未繳納者,每逾一日加徵 1% 滯納金(至1倍為限);經催告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。 | 6 萬 ~ 30 萬元罰鍰 |
實務案例 A(巧立名目): 仲介公司假借代收「越南國稅」之名義,向引進之勞工多收取非台灣法定標準內之規費,屬超收違法。
實務案例 B(逃避檢查): 仲介以「借款」或「安家費」等名目扣除外籍移工薪資,且未依規定開立及保存5年收據憑證以規避檢查,依法裁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