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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構看護工內容
在機構或是醫院,從事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。


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

1.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

2.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床得聘僱外籍看護一人,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及護理人員之人數


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醫院

1.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、專科醫院

2.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得聘僱外籍看護工一人,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


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

1.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

2.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得聘僱外籍看護工一人,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人數

 

申請應備文件 護理之家(醫院) 養護(社福)機構

負責人身分證影本

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

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

實際收容人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
本國看護工名冊
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學歷畢業證明影本

 

機構看護聘僱移工申請流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