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構看護工內容
在機構或是醫院,從事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。


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
1.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
2.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床得聘僱外籍看護一人,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及護理人員之人數
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醫院
1.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、專科醫院
2.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得聘僱外籍看護工一人,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
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
1.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
2.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得聘僱外籍看護工一人,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人數

| 申請應備文件 | 護理之家(醫院) | 養護(社福)機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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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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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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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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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實際收容人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| ○ | |
| 本國看護工名冊 | ○ | ○ |
|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學歷畢業證明影本 | ○ | ○ |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