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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移工可以調到其他部門嗎?工作指派3大限制

外籍勞工工作範圍與指派、調派完全指南

為協助雇主及企業夥伴落實合規管理,宏均國際特別整理以下常見違法樣態、罰鍰基準與實務案例,提醒您切勿因一時便利而誤觸法網。

第一條紅線:絕對禁止的「許可外工作」

絕對禁止
法規依據: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
處罰標準: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罰鍰,並限期改善。屆期未改善者將廢止聘僱許可。

外籍勞工只能從事當初申請核准的職掌項目,絕對不能要求其從事其他無關之工作。

⚠️ 典型違法情境(以家庭看護工為例)
  • 要求看護工順便幫忙接送小孩、載老闆上下班。
  • 要求看護工到雇主經營的餐廳、小吃攤、工廠幫忙顧店、洗碗或搬貨(不論時間長短或有無給薪,皆屬違法)。
  • 要求看護工打掃「整棟透天厝」或阿姨、舅舅等非受照顧者的房屋。
💡 合法例外(生活延伸範疇)

若在照顧被看護人的「必要範圍內」,順便調理被看護人的膳食、清洗其衣物、清理其居住的房間與基本生活環境,則屬合法行為。

第二條紅線:必須主動申報的「調派工作地點」

事前申報
法規依據: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4 款
處罰標準: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工作場所,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罰鍰。

1. 營造廠、製造業(機構移工)調派

雇主若因承攬工程或工廠調度,需將移工調派至其他工地或廠區,必須符合以下合規步驟:

  • 步驟一:確實填寫「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特定地區/工地/廠區通報單」。
  • 步驟二:調派前,必須向調派雙方(原工作地與新工作地)的當地縣市政府勞政主管機關完成通報。
  • 限制條款:調派期限與人數皆有法定上限(依勞動部最新公告之比率與天數為準),不可無限制任意調動。

2. 家庭看護工的「陪同安置」規範

若被照顧者因病情變化需入住「養護機構」或「安養中心」,雇主希望看護工一併過去隨身照顧,必須遵照以下流程:

  • 步驟一:必須先向勞動部正式提出申請「變更工作場所許可」。
  • 步驟二:取得勞動部正式核准公文後,看護工才可以進駐機構執行照顧。

❌ 錯誤觀念提醒:認為有自費支付安養中心費用,看護工進去只是幫忙便不需申請。此舉未經許可直接進駐即屬違法。

第三條綠線:免申報的「合法陪同」樣態

免申報

以下情境屬於日常生活或醫療的合理延伸,雇主不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,即可讓外籍勞工隨行:

  • 🏥 陪同住院:被照顧者生病需要住院治療,家庭看護工隨同至醫院住院病房進行 24 小時照料。
  • 🚗 探親與短期外出:被照顧者至親友家短期作客、探親,或出外散步、旅遊,看護工隨行照顧其安全與生活起居。
  • 🏭 跨廠區變更(同一法人):製造業雇主若因工廠歇業、擴廠或合併,在「同一負責人」且符合法定廠區變更規範下,依規定辦理工作變更手續者。

📋 雇主自我檢查三原則

01. 認清身分
移工身分為「看護」就僅執行照護;為「廠工」就僅在生產線工作,職責絕不跨界。
02. 變更先問
只要實際工作地址與勞動部核准函上的地址不一致,動身前務必先聯繫仲介或勞政機關確認。
03. 留存憑證
凡有進行合法的調派或通報,務必將核准公文或通報聯妥善留存於現場,以備勞檢人員查核。

💬 移工工作範圍常見問答 (Q&A)

A1:絕對不行!
即使移工本人同意,法律也嚴格禁止。外籍看護工只能服務「被照顧者」以及因照顧所延伸的必要範圍。指派看護工去打掃親戚家,屬於「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」,被抓到會被處 3 萬至 15 萬元 罰鍰。
A2:需要!
只要工作地點從家裡變更為安養機構,雇主就必須先向勞動部申請「變更工作場所許可」。核准公文下來後,看護工才能進駐機構。如果沒申請就直接把人送過去,屬於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,最高可罰 15 萬元。
A3:不需要。
被照顧者因病住院,看護工隨同前往醫院進行全天候照顧,屬於合理的醫療照護延伸,這是在合法的工作範疇內,免申報、免通報
A4:非常嚴重,絕對不要做!
將自己名義聘僱的移工借給他人使用,違反了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57 條第 2 款(以本人名義聘僱供他人工作),會直接面臨 15 萬至 75 萬元 的重罰。如果 5 年內再次違反,甚至會被判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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